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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一般质证要点

 

死亡鉴定,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组织切片观察、尸体解剖检验、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方式,对所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
 
死亡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在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等案件中是必定会有的证据之一。
 
对死因等死亡相关事实的认定并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也不是单纯依靠尸体检验、尸体解剖就能确定的问题,而是心理学、行为分析学、社会学等多领域、跨学科的综合问题,同时还与死因调査主体的个人经历、执业经验等密切相关。死因鉴定在命案的侦査与审判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犯罪事实的査明,甚至决定了刑事侦查的方向,更是对审判过程中刑事责任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涉及对死者家属感情上的理解和尊重,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
 
死亡时间鉴定则可以相对准确地确定侦查机关的侦査方向、确认或排除犯罪嫌疑人、推算案发时间,在某些民事纠纷,如财产纠纷、保险理赔、遗产纠纷等案件中,死亡时间鉴定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病理检验,对死者的死因只能是理论上的推断,没有从最直观的病理解剖及病理检验中进一步明确死因。
 
实践中,尤其是在被害人并非在案发现场当场死亡,而是就诊一段时间之后死亡的情形中,如果不进行尸体解剖,就无法对其生前治疗过程中疾病演变过程进一步分析论证,尤其是死者生前原有疾病并发症、就诊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条件、医疗护理漏洞等事实都将无法展示呈现。这样的鉴定意见将无法确定死者的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必然联系,对此应做重点审査。
 
1、结合尸检照片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法医学尸体鉴定是依据客观的尸体状况所进行的科学鉴定,应当与相关的尸体照片相互对应,共同佐证尸体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如若缺乏相应照片,则会使他人质疑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基本都会附有尸检照片,应该侧重审査尸体鉴定中所附带的尸检照片是否齐全、是否对尸体的各处损伤进行了逐一拍照并附卷、鉴定意见中体现的损伤情况是否可以和相应的照片印证。
 
2、重视对尸体解剖的审查
法医学尸表检验包括现场尸体检验、尸体外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三个步骤。鉴定意见是在尸体解剖的基础上,依据相应鉴定检验标准从而确定死因。通常,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能够最直接、最客观地明确受害人死因,因此成为命案证据中最核心的证据之一。由于客观原因,实践中可能出现无法进行尸体解剖,进而无法制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情况。比如在有些案件当中,被害人家属情绪过于激动,坚持不同意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解剖,故鉴定人无法进行法医学尸体鉴定。因此,侦査机关只能委托鉴定机关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替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意见书的科学性容易受到质疑,应该注意在类似案件当中是否都进行了尸体解剖,是否用其他文书替代了尸体检验鉴定书。
 
有的鉴定只进行了尸表检验,忽视了对尸体内部器官、胃内容物及分泌物的检查;有的鉴定只关注尸体本身,而忽视对死者衣物等附着物的检査;也有的鉴定只关注尸体明显伤痕部位,忽略对全部体表特征的检査。毫无疑问,不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对死者的死因只能是理论上的推断,没有从最直观的病理解剖及病理检验中进一步明确死因。
 
实践中,尤其是在被害人并非在案发现场当场死亡,而是就诊一段时间之后死亡的情形中,如果不进行尸体解剖,就无法对其生前治疗过程中疾病演变过程进一步分析论证,尤其是死者生前原有疾病并发症、就诊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条件、医疗护理漏洞等事实都将无法展示呈现。这样的鉴定意见将无法确定死者的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必然联系,对此应做重点审査。
 
总之,无论哪种情况造成的尸体不解剖或者解剖不全面,都将导致案件无法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3、审查鉴定意见和在案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正确分析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如死亡时间和言词证据、作案工具和其他证据是否可以一一对应。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而该矛盾又得不到排除,则不能轻信该鉴定意见,而应对鉴定意见进行认真审査和推敲;如果鉴定意见和在案其他大多数证据相对应,那么对于与案件其他证据不一致的地方,也需要予以审査。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鉴定意见不科学,根据尸体特征无法得出现有结论,因而造成侦査错误、遗漏或者抓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如,在个别案件中,根据伤口推断作案工具的鉴定出现错误,导致侦査机关依据该结论寻找作案工具并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错误,引起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反复和变化,但侦查机关忽视了对口供真实性的分析、判断,导致无辜之人被错捕、错诉、错判。
 
4、审查鉴定意见内容是否完善
可能存在鉴定意见内容不完善,只重视死因分析,不重视致伤物的推断、死亡时间的推断等问题,尤其是存在两个以上行为人同时使用不同凶器作案的案件,不能确认致命伤的凶器就意味着不能确定致命伤的凶手。
 
5、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的审查
鉴定意见需要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清晰,到底是外伤的参与度大,还是疾病的参与度大。个别法医鉴定意见对此分析不足,导致鉴定结果公信力较低。法医学将损伤对死亡的参与度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合并死因、辅助死因、诱发死因。构成致命伤的死因包括前四种,而诱发死因从本质上讲,相关外界因素对一般正常人毫无危害,而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机体潜在可以导致死亡的致死疾病。
 
一般来说,疾病致死与外伤无关的情况,损伤的参与度为0%,诱因的参与度建议评定为10%;0%~10%段本质上属于疾病致死的范畴。辅助死因的参与度为20%-40%,主要死因的参与度为60%-80%;20%-80%段本质上属于伤病联合死因或继发性外伤死因(条件致命伤)范畴。90%-100%段本质上属于原发性死因(绝对死因)范畴。
 
6、对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审查
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不同程度与伤者死亡的关系是个难点,有的法医鉴定会对之加以规避,担心无论医疗救助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损伤与医疗过失分别对死因的参与度如何,法医对医疗过失的评价都有可能导致自身与医院之间的麻烦。所以,虽然根据案件其他资料显示医疗救助因素介入一定程度上和死因有关,而鉴定意见却可能不予载明,需要根据案件其他资料提出质证意见。
 
7、对病理切片诊断的审查
部分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病理检验条件,所以鉴定人在鉴定时只能进行大体上的病理观察,而病理切片观察诊断往往借助于医院或院校的病理科室完成。另外,有的法医只看病理切片的诊断结果,便武断地作出鉴定结论,从而造成错案。此时,需要了解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及设备情况,需要对鉴定结论的得出过程提出质证意见。
 
8、对现场勘查和物证提取、保管程序的审查
现场勘査程序不规范,物证提取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提取物证以后不及时进行检验,导致后续重新鉴定时因物证保管不善、发霉破损等原因无法再次鉴定……遇到此类问题应抓住不放,因为此类结果不可逆,必然导致案件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也有可能因为此类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9、对鉴定意见结论的审查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根据检验的结果和说明的理由,对委托的问题作出简单而明确的结论。法医学鉴定意见应简明扼要地分条列出,必须准确、客观、实事求是,鉴定意见不应模糊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如自杀可能性大、倾向于他杀致死,都是不规范的意见表述,如鉴定意见结论出现类似描述,应提出质疑,建议法官不釆纳该鉴定意见。

 


来源: 律法撷萃

 

 

 

日期:2024年3月8日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