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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不服如何维权?这场通报会速来围观

在司法鉴定投诉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对鉴定意见不服时,往往找不到正确的权利救济途径,导致无法解决问题,还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三起涉鉴定投诉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对投诉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提示。

 

“对于投诉人来说,要按照投诉规范要求,向有权机关投诉,避免跨级投诉、因转办环节拉长处理周期;规范书写投诉材料,明确被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等,简洁清楚,避免诉求与处理错位;对照投诉受理范围,避免超范围投诉,增加投诉负担。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通过相应诉讼程序维护实体权利。”在谈及投诉人应当如何正确维权时,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邱春阳建议到。

 

案例一: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投诉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另寻途径救济。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医生李某存在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大小、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后原告王某向某区司法局提起投诉,反映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李某耽误其病情等问题,请求某区司法局依法查处。

 

某区司法局认为,王某反映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明显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王某反映李某耽误其病情、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系其主观意见,亦属于鉴定意见异议的一部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范围,建议王某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途径解决。原告王某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予以维持。王某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投诉举报,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会诊以及市司法局委托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分析、研究,均未发现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存在不合理之处,某区司法局结合王某的表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其反映的问题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建议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等途径解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之一,既是当事人用以支持自己主张的有力证据,也是人民法院认定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直接关涉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决定裁判结果,当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判时,往往希望通过投诉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来推翻鉴定意见进而改变裁判结果,没有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属性以及司法鉴定活动投诉制度建立的目的,错误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投诉处理中直接推翻鉴定意见。

 

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和管理权,并无直接认定鉴定意见效力的权利。

 

实质上,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是专业机构针对相关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意见,与其他证据形式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对哪一部分予以采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专家辅助人等方式解决,而非提起司法鉴定投诉。
 

典型案例二: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具有限期整改职责。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患者杨某家属,在与某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中,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等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其中鉴定意见引用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向某区司法局投诉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虚假鉴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请求查处。

 

某区司法局认为,针对李某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某司法鉴定机构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对比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条款,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引用错误并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故向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认真学习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衔接及适用规则,并要求鉴定人员学习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在司法鉴定工作的适用情形。

 

原告李某认为某区司法局对该项的投诉处理结果过轻,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予以维持。李某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某区司法局具有受理对其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规范、不正确的,某区司法局应当依法纠正。

 

本案中,某区司法局收到李某的投诉后,对其全部投诉事项以及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执业过程进行全面审查,经查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李某的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某司法鉴定中心未能正确理解与适用新法和旧法的衔接规则,适用法律不当,因并未影响鉴定意见实体内容,故向某司法鉴定中心发送《整改通知书》,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严谨性,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尤其要具备正确适用司法鉴定法律依据的能力。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可能直接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有损公信力和权威性。

 

全面提升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养,需要多方合力共同推进: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要强化队伍建设,通过强化培训、完善内控制度等提升队伍法律素养水平;二是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加强教育引导,定期开展普法宣传等工作,不断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司法鉴定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并督促落实;四是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和引导,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和建议,有效促进鉴定人法律素养的提升。
 

典型案例三:司法行政机关可就技术性问题委托行业协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行政执法参考。

 

(一)基本案情

 

在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在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如下鉴定意见:1.王某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2.王某作案时,处于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状态中,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依据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评定之条件,综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死者家属李某不服,向某区司法局投诉某司法鉴定中心存在鉴定标准、依据错误、鉴定程序违法、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请求某区司法局进行查处。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某区司法局委托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如下问题出具论证意见,并就论证结果进行简要分析:1.复杂性醉酒与单纯性醉酒的区别是什么?2.复杂性醉酒的诊断是否必须具有基础性疾病或躯体损伤?认定王某“复杂性醉酒”的依据是否充分?3.本案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完整?是否满足鉴定需要?4.请分析论证是否存在违反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问题?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是否存在虚假成分?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给予书面回复,并对以上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

 

综合以上,某区司法局作出答复,认为李某的投诉不属实。李某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予以维持。李某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鉴定活动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已经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列明,经审查,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此外,经某区司法局向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发函商请论证,该协会回函表示本案不存在违反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问题,未发现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中存在虚假成分。

 

故某司法局依据现有证据及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论证意见,认为不存在李某反映的该项违法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司法鉴定活动是否存在违反鉴定程序、虚假鉴定行为进行监督和判断时,针对专业技术问题,可请司法鉴定协会予以协助就专业技术问题出具参考意见。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组织有关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咨询等。

 

本案中,某区司法局向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寻求专业技术上的支持,不仅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准确性和提高执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来源:京法网事

日期:2023年5月26日 09:18